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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类改革:公益VS利益?电网属哪类 (1)

来源:ofweek
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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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10周年。种种回顾反思乃至展望不一而足,却始终绕不过去继续改革的话题,此前多次提及的国企分类改革将如何进行更是备受外界瞩目。

  按照多家媒体近期的说法,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草拟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已于6月初基本成型,其中一个重要话题就是将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监管和考核。然而,《国企》杂志6月底求证其真实性时,这一说法遭到了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研究局局长彭华岗的否定。

  但是,部分地方省市国资委已经开始筹划国企分类改革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2013年2月27日召开的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国资委主任温国辉表示,广东将从功能定位的角度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和准公共性两大类来发展与监管,并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这就意味着,素来敢闯敢试的广东省再次在国企分类改革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同样对此做出探索的还有国资重镇上海。据《国企》杂志了解,上海国资委早在去年就与上海国有资产研究院共同探讨分类监管课题,并调研了大量国有企业,预计七月下旬正式发布相关举措。

  新一轮国企改革正在纵深发展,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仍然不能厘清国企的定位问题,不能厘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就无法跳出国企现状的藩篱进行新的跃升。作为下一步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分类改革的意义也恰在于此。

  分类改革并非新话题

  《国企》杂志注意到,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课题组就写出了《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一文。文章提出,应该按照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别,“大体上可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又可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和从事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垄断性企业两大类”。他们认为,这样就可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面临的难题。

  一年后,即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有人再度提及国企分类监管话题。“由于当时国企改革的焦点更多是放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因此分类监管没有体现在终的文件之中。”国务院派驻大型国企监事会主席季晓南说。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关于建议国企分类改革的声音一直不断。2011年12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第十届)年会”上首度提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概念。邵宁认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这两个方向分别为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公益型国有企业“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竞争型国有企业如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同时,邵宁强调,国资委将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引导措施。作为国资委领导关于国企分类改革清晰的表述,这一番言论引发了极为广泛的关注,被视为国企“十二五”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

  在学界,国企分类改革支持者人数众多,但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主任陈宇峰就撰文称这将导致国企改革陷入“迷图”。把国企的“公益性”功能和“商业性”私利隔离开来,本质上无法隔离国企先天性的角色冲突。无论何种国企,只要产权归属于国家,就要接受国家意志对其的支配,而国家意志又永远包含非商业性考量,这就必然会带有“公益性”功能,无非是多寡之分。他担心这一改革思路在实践过程中,必然遭遇大大超过了政策制定者预期的困惑和困难。

  尽管国务院国资委层面的实际举动始终没有出台,但广东和上海等地市国资系统已经开展了各自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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